关于规范学校中层干部在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等兼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近期市委组织部有关通知精神,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学校中层干部在其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的兼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兼职规范
(一)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兼职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正副职,学院(含图书馆)书记、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一般不兼任其他高校、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兼任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特聘教授等教学科研性质的职务以及专家委员会、评审委员等学术性质委员会的委员(成员),对个别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兼任教学科研单位管理岗位领导,不得兼任各类名誉、荣誉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工作上,原则上不占用本职岗位工作时间开展兼职工作。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不担任现职未退以及退休的一般不超过2个,兼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干部本人每年要对兼职及领取使用费用情况向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报告,并按规定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进行说明。
(二)学校中层干部在企业兼职的规范及在社会团体、基金会、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有关规定,详见组织部2020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学校中层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附件1)。
二、具体要求
(一)如已在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兼任职务且未经校党委审批的,请如实填写《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2),并于6 月23日前交党委组织部,符合有关通知规定精神的可直接纳入管理,不再履行审批手续;不符合的,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规范。
(二)如拟新增兼职,要严格按照规定提前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兼职。若未经批准,私自兼任职务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为方便兼职备案工作,组织部已上线“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线上审批流程”,2021年6月以后,新兼任社会团体等职务可通过流程进行备案,具体路径为“广州大学统一信息门户”→“服务中心”→“全部事项-组织部”→“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中层干部可根据流程指引,填写相关信息,上传附件资料并提交审核。如需进行线下备案,可填写《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2),并附上相关资料附件,由所在单位审批后,递送至组织部提交审核。
(三)各单位要将规范具体要求传达至本单位领导干部,并请领导干部通过“干部管理系统”填报更新兼职情况(包括在社会团体、基金会、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在国际学术组织、其他高校及科研院的兼职,指引详见附件1)。
附件:
1、关于规范学校中层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2020年5月18日发布)
2、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党委组织部
2021年6月17日
(联系人:蔡嘉宁,39366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