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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1-05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粤组字〔200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省各人民团体党组:

  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巡视组向省委反馈巡视情况时对我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省委同意,现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分支机构和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秘书长以上职务,下同)。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与本职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再依有关社会团体章程办理兼职手续。社会团体换届时确需继续兼职的,应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批。

  三、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要严格把关。确需由副厅级以上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行业、地区中起较好作用、有一定影响并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兼职干部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以上规定适用于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现仍需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不合离退休干部)不得兼任基金会的领导职务。

  四、规范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审批程序。副厅级以上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应由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事先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意见,经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或审核。其中,审批省直机关单位厅级干部的兼职前应征求分管省领导的意见;中管干部的兼职,按程序经省委审核后报中组部审批。呈报单位应对干部拟兼职的理由、已兼职的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社会团体章程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到达离退休年龄时,其离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六、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名誉职务和其他职务(如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等),事先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七、对领导干部目前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要抓紧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具体程序是: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情况进行自查,征求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的意见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严格依本通知规定,研究提出确需继续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应辞(免)去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名单,于今年12月中旬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应辞(免)去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于2006年1月底前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社会团体章程办理辞(免)职手续。

  八、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的管理。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监督检查,指导社会团体健全有关章程,规范运作;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相关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及时通报并限期改正。

  九、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金融类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和非金融类企业中的省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各地各单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今年12月底前书面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https://www.nanhai.gov.cn/fsnhq/bmdh/zfbm/qmzj/zcfg/zcfg/shzzglk/content/post_1496742.html